北京包装饮用水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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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水手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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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水手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参照《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本着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行业牵头,跨界资源共享的服务理念增强饮用水行业及相关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志愿服务意识,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良性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京城水手志愿者服务队英文全称为:Jingcheng sailor volunteer service team,英文简称为:JSVST。“京城水手”源于北京包装饮用水行业特点命名的志愿服务队名称。

第二条  京城水手志愿者服务队参与人群为北京市包装饮用水行业协会中的工作人员、会员企业工作人员以及参与一刻钟社区服务的市级社会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及其会员单位员工。

志愿者服务队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四条  京城水手志愿者服务队的全部志愿者应遵循“整体服务,突出品牌”的原则。凡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须统一着装,统一佩戴挂牌、胸牌等团队标识。积极主动发挥团队合力,努力增强品牌意识。

第五条  服务队中的全部志愿者服务于北京市内相关政府机关、机构、部门,为其人力资源储备提供一定的补充保障;对重大活动提供服务人员应急保障。

服务队中的全部志愿者对全市社区(村)需要帮助的人群(空巢老人、失独家庭、残障人士、困难家庭等)提供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公益服务。

服务队中的全部志愿者对本行业、本领域中的相关企业所提出的实际需求,按照“应帮必帮,能助必助”原则为其提供公益服务。

服务队中的全部志愿者为本市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六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无偿、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七条  志愿者在申请加入志愿服务队前需全文阅读《京城水手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办法》,认真学习理解管理办法中的全部条款。

志愿者自愿加入京城水手志愿服务队需填写《京城水手志愿者申请表》。申请表中全部内容均需如实完整填写,不能留有空项,没有的项目填写无。申请表中签字部分须本人亲笔签署,其它内容可为电子版。

申请表中的申请书部分需表明本人基本情况、自愿加入京城水手志愿服务队的原由以及加入服务队后的服务承诺。(例如:本人张XX,年龄30岁,在XXXXX公司工作,现任XX职务,自愿申请加入京城水手志愿服务队。本人身体情况良好,热衷公益事业,具有良好的沟通应变能力,愿意秉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全过程中遵守《京城水手志愿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精诚团结,全力以赴地为社会中有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无偿服务

第八条 申请者首次申请加入京城水手志愿者服务队需缴纳20元入队费(本费用为志愿者统一服装、服务标识的工本费)。此后,每年缴纳20元队费,作为整个京城水手志愿者服务队的活动保障经费。

   京城水手志愿者服务队管理部门收到的全部队费,均需开具正规收据,并加盖北京包装饮用水行业协会公章。

第九条  京城水手志愿者服务队应当加强与其他志愿者组织间的联系和协调,发布有关志愿服务的信息,组织开展培训、咨询、宣传、交流等活动。

第十条  京城水手志愿者服务队与志愿者之间或是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京城水手志愿者服务队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组织境外人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

(二)参加志愿服务的条件;

(三)志愿者的培训;

(四)志愿服务成本的分担;

(五)风险保障措施;

(六)志愿者责任的免除;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京城水手志愿者服务队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活动。

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

第十三条  京城水手志愿者服务队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为志愿者配发志愿者标志,帮助志愿者解决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实际困难。

第十四条  京城水手志愿者服务队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建立基本状况和服务情况的档案或者记录卡。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档案记载的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志愿者要求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商,根据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七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二)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五)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京城水手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及志愿服务承诺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二)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三)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志愿者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第十九条  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就志愿服务项目对健康及安全构成的风险以及防范这些风险的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根据实际情况,为志愿者提供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必要的物质保障及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条  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8年6月5日起施行。